【光明】关于《光明能源生态园项目实施方案》决策结果的公告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深圳市光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光府规〔2021〕5号)等有关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   二、决策结果   原则同意《光明能源生态园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牵头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等所有工作,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   三、实施进度  

原文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号)、《深圳市光明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光府规〔2021〕5号)等有关规定,决策承办单位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履行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

  二、决策结果

  原则同意《光明能源生态园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牵头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等所有工作,并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

  三、实施进度

  本项目已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专家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工作,项目特许经营者确定后,按照准备期(180天)、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的时间计划推进,具体时间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