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2023年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现已开通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3年4月19日9:00至2023年5月10日18:00。 二、企业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确认信息。 三、申请条件及详细指引:详见附件《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操作规程(2023年度)》。 四、注意事项: 1、各企业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首页演示内容,并认真阅读项
各有关企业:
2023年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现已开通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2023年4月19日9:00至2023年5月10日18:00。
二、企业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进行确认信息。
三、申请条件及详细指引:详见附件《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操作规程(2023年度)》。
四、注意事项:
1、各企业在正式申报项目前,请先仔细阅读首页演示内容,并认真阅读项目操作规程,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申报。在注册登录中遇到有关网站、平台不能登录或者文件无法上传、下载等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19日
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分项资金-支持企业绿色低碳发展项目操作规程
(2023年度)
为促进南山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专项扶持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政策内容
对纳入[敏感词]工信部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市级及以上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免申即享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纳入[敏感词]工信部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2020年以来(包含2020年)通过市级及以上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同时符合以上两项资助标准的企业,可同时享受奖励。
(四)企业同时被评为[敏感词]工信部门公布的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中两项或以上的,仅可享受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五)本项目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六)申请“通过市级及以上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奖励项目”的企业除外);
(二)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积极配合区委、区政府相关工作;
(四)申报企业属于以下两类企业之一:
1.被纳入[敏感词]工信部门公布的绿色制造名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且未被[敏感词]工信部门撤销的企业。
2.2020年以来(包含2020年)通过广东省或深圳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目资金不予资助:
1.被依法依规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的;
2.提出资助申请后,申报主体注册地或在地统计关系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五、资金拨付流程
本项目属于免申即享类,资金拨付流程具体如下:
(一)企业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https://www.inanshan.org.cn/)进行确认信息;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企业确认情况拟定项目资助计划;
(三)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报主体的注册情况、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
(四)区企业服务中心将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项目资助计划,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再按照相应审核程序提交审批;
(五)区财政部门及时安排资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资金拨付材料
本项目属于免申即享类,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无需提交《项目申请书》等申报材料,只需按照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求的时限登录“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确认即可(未注册“i南山企业服务综合平台”,首次登录须完成注册)。
七、时限要求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开通项目(具体时间以发布的通知为准),在通知提交资金拨付资料时效内逾期未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其他事项
接受本项目资助的企业应保证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并承担所提交的项目材料的相关法律责任,如有虚假或侵权等行为,该项目资助无效,如事后发现存在以上行为,本资金主管部门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附则
本规程由南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