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智慧财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敏感词]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注意事项:
发证日期为2022年、2023年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申报;2.发证日期为2021年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及重大变化的,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后,再申请认定;3.异地整体迁入且2024年需要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事项后再申请认定。4.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评价入库网址:http://www.innofund.gov.cn),须获得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
三、评分标准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总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四、申报受理时间:
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批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企业填报后不愿申报当前批次,可选择保存不提交,待下一批次再提交,但在该批次申报时间截止后已提交的不予退回。
[敏感词]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4年6月13日--2024年7月12日(截至18:00)
第二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4年7月17日--2024年8月23日(截至18:00)
第三批网上申报受理时间:
2024年8月28日--2024年9月29日(截至18:00)
备注:
1.知识产权: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获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通过转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等材料;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应提交只有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的承诺书。知识产权主要是2021年-2023年取得。
2.财务会计报告:2022年10月1日前,已在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使用带有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防伪标识的报告申报本年度高新技术企业。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13日